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以下意见:
被告声称原告借给她的拾万贰仟元借款是作为原告对张氏农牧有限公司的投资,不是借给她本人,而是借给张氏公司。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事实根据,在道理上也说不过去,可以说,是被告企图以移花接木、混淆视听的手法来达到赖账的目的。
首先,原告是张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对外代表公司经营业务,发生经济来往的人应该原告而不是被告。被告作为张氏公司的监事,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经理负责,而不是公司监事的职责范围。另外,被告对外发生经济来往的行为从未得到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原告的授权或者委托,被告根本无权代表公司经营业务,也无权经手公司的收款用款。
其次,被告认为原告借给她的钱就进了她的账户等于进了公司的账户,并视为原告对公司的投资,这完全是错误的。公司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独立于投资人、股东的法人资格,公司拥有自己账户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被告是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原告如果要对公司投资,直接将钱存入公司账户就可以了,这不仅合法也合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将給公司的投资交给被告,被告能等同公司吗?
再次,张氏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并没有对外营业,根据税务部门的材料来看,张氏公司没有发生应税事项,一直都是税务零申报。不知道被告所称代表公司处理事务,经手公司收款用款有什么事实根据。
从被告给原告写的借条来看,是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来归还银行的贷款。被告并没有将从原告借来的钱存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证据,根据被告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无权经手公司的收款用款,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没有对外营业,被告声称原告借给她的拾万贰仟元借款是作为原告对张氏公司的投资,不是借给她本人,而是借给张氏公司的说法说法只是其赖账的借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法院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华文律师
2013年8月15日